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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DAY171民事责任分类承担方式不承担的情形

2024年05月13日 AG登录

  容大民法学科组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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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分类承担方式不承担的情形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责任发生的原因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背合同或者违背合同编规定的义而生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财或者人身所生的民事责任。

  3.其他责任

  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如基于不当得利生的责任等。

  二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1.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应该以自己所有的财承担的民事责任,比如自然人对其借款的责任。

  2.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财限额内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同责任责任承担主体

  1.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单个责任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责任

  1概念

  同责任,是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分类

  根据责任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同责任又可以分为

  ①按份责任,指的是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②连带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对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地承担整体责任。

  四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责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事实上也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事实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3.公责任

  公责任,是指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公观念判定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否有连带关系

  1.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权利人进行承担的责任类型。

  2.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都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权利人可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并且一旦其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责任人即可从该责任解脱,但责任承担者保留追偿的权利。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方式的概念

  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民法规定的违反法定义或者约定义的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满足请求权人权利要求的具体形式。

  二承担方式

  1.根据我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2.该条第23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并用的场合主要发生在侵权领域,尤其是人身侵权,在合同法领域,这种并用不常发生。

  三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概念

  不承担民事责任又被称为民事责任的免除,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造成他人财或人身权利的损害,由于有不可归责之事由免责条件,法律规定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我的规定

  我民法典第180184条规定了四种主要的法定免责情形,分别是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行为。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意定方式免除民事责任。

  三不可抗力

  1.概念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内容

  1不可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不能预见的标准,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基于当时的科技水一般人对该事件无法预料。

  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不能使事件不发生。

  3不可抗力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它必须进入民事法律关系,作用于民事权利义,才能发挥法律赋予它的作用。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应指狭义的法律。

  四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就是指行为人在公利益或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人釆取的正确适当的防卫措施,而使之遭受财或人身上的不利后果。

  我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免责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侵权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

  2防卫措施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违法行为的人而实施,即不能对其他的人实施,也不能在违法行为结束后实施。

  3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即防卫过当。若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五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为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的利益所致的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属于可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之列。

  3.免责的构成条件

  1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在确实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他法的情况下釆取的;

  2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于被保全的利益;

  3釆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紧急救助行为

  1.相关规定

  我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被形象地称为好人免责条款。

  2.概念

  紧急救助行为泛指没有救助义,出于利他的目的,积极主动自愿地对处于重大急迫危难状况下的他人实施了帮助其摆脱该紧急状况的救助行为。

  3.条件

  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并非受第三人胁迫或上级命令而为。

  2受助人处于紧急的状态。

  3救助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4救助的紧急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直接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RONG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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